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8515号
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2号塔子湖组团I地块S3栋办公A单元23层。
法定代表人:毛全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皓,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辰,男,。
被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凡,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翁园,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翁园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洲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