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2民初4066号 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2号塔子湖组团I地块S3栋办公A**23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因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至823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