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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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5443号
原告:宁波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178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6145745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吉美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灵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7068667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美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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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