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657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由被告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6万元(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