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辖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村。
法定代表人:斯方南,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8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永康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永康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