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6334877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391008。
法定代表人:斯方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美林,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