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42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村,组织机构代码:704539100。
法定代表人:斯方南。
被执行人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开化村(蒋堂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48772。
法定代表人:周方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02执4255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高明
审 判 员 董新贵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范圣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