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2286号
原告:浙江长兴佳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包桥路27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开全、芮伟明,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创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进平。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浙江长兴佳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创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长兴佳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佳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施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