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民初36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重庆交通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胡继龙。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5日,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小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