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4640号
原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冯进、***(实习),***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附1号院7号楼东6单元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