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953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环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Y1ULXP。
法定代表人:刘聚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凯,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合欢街与红瑞路西北角**楼信用代码9141010377510610XD。
法定代表人:袁利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附**院**楼****码91410105MA3XEKE29K。
法定代表人:刘冬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凤,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凤栖街**410000416047531G。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雁,女,该学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帅,男,该学校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环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环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环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起诉,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河南环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环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环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环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221.5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大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王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安静
书记员边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