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强,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号总部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法定代表人:李天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光,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顺,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南)299号1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59683919。
法定代表人:周开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浙江泰杭(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