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467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蝶,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南)299号1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59683919。
法定代表人:周开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2元,减半收取5651元,由***承担。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