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财保251号
申请人: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南)299号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骆坤。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人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素霞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号为:PZDM20184107000000117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