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楠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463号
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楠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以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聪会
书记员  赵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