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2491号
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业
书记员 李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