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342号
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23835。
法定代表人:卢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颖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建设路金地银座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X25L99。
法定代表人:刘刚。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