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2207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告:郑州泰鑫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曹洼村留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1、602、604-6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泰鑫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