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泰鑫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泰鑫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与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74号
原告:郑州**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侯寨乡曹洼村留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薛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康,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中远商务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秦晓龙。
原告郑州**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玮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