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泰鑫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3民监23号
监督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6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泰鑫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侯寨乡***留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鸿禧大厦******
负责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603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郑州泰鑫建筑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2020]4101030005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蕾
审判员***
审判员*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