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江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
委托代理人万泰首(特别授权),北京是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177885元及利息(以2177885元为本金,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24225元,由***担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17788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5元,执行费24179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不知其具体去向。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