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益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泉,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焦延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上诉人江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益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焦延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邢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