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置业豪天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749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蒋静娴,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置业豪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圣名国际广场圣名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第三人:苏州高新区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新区沈巷路。
经营者:谢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英,女,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系公司财务总监,特别授权。
第三人:如皋市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义圩村25祖(谢斌所属房屋内)。
经营者:谢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英,女,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系公司财务总监,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通置业豪天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如皋市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2022年1月29日,原告***以“我方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霁
人民陪审员  张宽银
人民陪审员  李美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