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诚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南方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3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福建诚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125号B栋103室,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3MA2XQUTH8G。
法定代表人:沈莲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庆明,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南方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农科村,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3MA2Y6GQP83。
法定代表人:陈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伙松,该公司生产部经理。
原告福建诚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南方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诚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三明南方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诚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诚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福建诚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志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