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2815号
原告: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白晓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颜仪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