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62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定金及设计费人民币945100元及违约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