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执1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255号5幢4层B40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3740256H。
法定代表人:白晓江。
被执行人: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江滨片区溪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89392269L。
法定代表人:***。
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第32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该院也受理了相关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第3218号调解书一案,指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欧阳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