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5034号
原告:宁夏聚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G44H89。
法定代表人:景某,陕西省子洲县人,群众,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1,湖北省宜昌市人,个体户,群众,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317728534M,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武警小区10-2-201室。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北省曲阳县人,初中文化,群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初中文化,群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2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聚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396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宁夏聚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4046元,下剩1350元,由原告宁夏聚鑫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王荣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小璐
书 记 员 田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