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宁0425民初2173号
原告:**,男,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317728534M,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武警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敏,任董事长。
被告:彭阳县鑫卓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6DRU27G,住所地:彭阳,住所地:彭阳县王洼煤矿二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会标,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伟好,系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衍公司)、彭阳县鑫卓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鑫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伟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衍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支付劳务费11000元及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21年7月2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四被告支付交通费及误工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鑫卓公司将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发包给天衍公司,天衍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叫**在该工程干活。后***给**出具了11000元的工资欠条,约定2021年7月1日前支付,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后经**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未支付劳务费。
***辩称: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田斌,其系该工程的材料员,**的工资已经发放完毕,不同意承担责任。
鑫卓公司辩称,工资已经发放完毕,不同意承担责任。
***应诉时辩称,欠**11000元劳务费属实。
天衍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提供了欠条及2020年3月至9月工资清单,鑫卓公司及***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欠条中无鑫卓公司、天衍公司的印章及***的签名,只有***的签名,故只能认定为**与***之间的合同关系;2020年3月至9月工资清单中记载的欠款金额与欠条中的金额不一致,且鑫卓公司在2021年2月9日给**支付过9500元,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提供的通话录音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鑫卓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劳务费统计表、收款证明、银行电子回单经**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至9月期间,***叫**等人为天衍公司承包的砖厂建设工程提供劳务,鑫卓公司为该工程的发包方,田斌为该工程(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期间,***以预付的形式给**支付了部分工资。2021年2月9日,鑫卓公司替***给**支付工资9500元。同日,***给**出具了11000元的欠条,约定2021年7月1日前支付,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后,经**催要,***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本案中,**与***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结束后,***未全额支付劳务费,给**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支付期限,现已逾期,故***的行为违约,应该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应按照约定给**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在合同双方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天衍公司、鑫卓公司不是该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要求***、天衍公司、鑫卓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诉请的交通费及误工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天衍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1000元及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21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志 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宗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