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监2号
原审原告: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蒙山路南端路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5MA3EKXDK0K。
法定代表人:王发萍,投资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住费县。
原审被告:李丽,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居民,住平邑县。
原审被告: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南外环东段(泉子山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533449969XY。
法定代表人:韩鹏,总经理。
原审原告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与原审被告**、李丽、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鲁1325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裁定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鲁1325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
二、由本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刘飞鸿
审 判 员 杜 屏
审 判 员 麻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芸旭
书 记 员 孟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