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也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031号
原告: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南外环东段(泉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韩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秀,女,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盛也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1号22幢6层6819室。
法定代表人:查如枫。
原告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也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