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财保279号
申请人: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住所地: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蒙山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发萍。
被申请人: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南外环东段(泉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韩鹏。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李丽,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人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