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3355号
原告:费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朱田镇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APAG09。
法定代表人:王加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燕,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北外环费县中粮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鹏,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陈丙法,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李公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原告费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丙法、李公华、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费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4,减半收取计1127元,申请费1020元,共计2147元,由费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君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