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2266号
原告: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5MA3EKXDK0K,住所地: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蒙山路南端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发萍,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作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琪琪,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金,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金,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3449969XY,住所地:临沂市费县南外环东段(泉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韩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金,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秀。
原告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与被告**、**、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38元,减半收取6119元,由原告费县盈德建筑材料经销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善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