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903执1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忠义村第三村民组。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归还工程款250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信息公开申请,查实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在建项目。申请执行人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0903执10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
审判员王戬
审判员张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