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民初96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湖南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北侧群和家园B栋111、2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2231365P。
法定代表人:徐文强。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原告***诉被告湖南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月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凡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