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2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齐河县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88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本金750000元,利息7756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及申请执行费10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路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L86**长安牌车辆一辆,豫AV8L**路虎牌汽车一辆,均已查封,被执行人***再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881执2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