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19)湘0203执保999号
湖南恩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和(2019)湘0203民初18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原(2019)湘0203执保533号申请人湖南恩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西飞红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019年10月22日,本院委托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湖北西飞红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的冻结。
特此告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