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648号
原告:张家界大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新城区太坪居委会10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恩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发区浏阳河街道***路199号万国城三期3号栋100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界大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恩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大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家界大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界大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张家界大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