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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方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3民初2180号之一 原告:益阳方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社区中群组1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桃江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桃江县。 被告: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6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桃江县。 被告:湖南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 负责人:***。 被告:湖南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与金山南路交汇处银城壹号919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方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湖南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方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方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方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6090元,由原告益阳方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