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86号
申请人:**,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代理人:文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申请人:莫云,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6PEX38,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社区松雅安置区B10栋641号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0年1月15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15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4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