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灿,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文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翠芳,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孜,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申请人:莫云,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6PEX38,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社区松雅安置区B10栋641号401。
法定代表人:刘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王灿与被申请人**孜、莫云、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孜、莫云、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150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4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灿以已与被申请人**孜、莫云、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为由,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孜、莫云、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灿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灿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孜在招行长沙分行星沙支行账户(62×××52)、工行长沙步行街支行账户(19×××97)、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账户(78×××14)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莫云在建行长沙芙蓉支行账户(62×××26)、招行长沙凤凰城支行账户(62×××41)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账户(73×××0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