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78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2201-2204。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社区松雅安置区B10栋641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6PEX38。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6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1571202243010700××××)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391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6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