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78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2201-2204。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社区松雅安置区B10栋641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6PEX38。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6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1571202243010700××××)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391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6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