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4655号
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住所地浏阳市。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浏阳市。
被告:湖南四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打卦岭村南竹山组04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县,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县。
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诉被告湖南四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告湖南四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