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1民初2196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虎林市伟光乡太平村农民,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八达建筑劳务队职工,住虎林市安乐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洋,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路平安街华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洋,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八达建筑劳务队,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乐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洋,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八达建筑劳务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