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2388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华侨信息大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BF1P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舞水路***苑7栋2层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T0BKP2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建造师证书聘用费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于2020年12月1日到被告1公司位于芷江滨江花园项目任职经理岗位并把建造师证书注册在被告1公司,注册发证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日到芷江滨江花园项目实际任职(人证合一)上班并开始接受被告1管理与安排,2020年12月17日被告1在怀化市芷江县开设被告2分公司,法人代表为***,原告在芷江滨江花园项目接受被告1和被告2的双重领导管理,期间工资由被告2发放,工资为月薪8000元/月,社保由被告1缴纳,任职期间和被告2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签字人为被告1的法定代表人,该协议书第四条4.1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建造师证书的期限为一年,即注册成功之日,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告之日起往后推一年,4.2建造师证书聘用到项目上,聘用期限及相关支付费用包括聘用工资,社保根据项目时间相应延长,第五条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5.1甲方按每年人民币26000元整支付乙方聘用建造师证书费。5.2条支付方式:乙方证书在甲方注册成功(以建设部门网站公告为准)十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12月21日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证书聘用费,协议签订后。被告1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注册聘用协议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起诉的聘用费是不合法的,也不存在的;二、被告每月按时给原告发放了工资,缴纳了社保,不存在挂靠资质的问题;三、原告出具的领条的涂改过的,是虚假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1日原告***把建造师证书注册在被告湖南新邑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以下简称“新邑航公司”),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7月19日被告新邑航公司芷江分公司按月给原告***发放工资及奖金。2021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湖南新邑航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邑航公司芷江分公司”)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1.1将原告***房建和市政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证书注册被告公司;1.2本岗位实行不坐班工作制、原告不参加被告企业考勤、不参与被告的项目施工管理工作;4.1被告聘用原告的期限为1年;5.1被告按每年人民币26000元整支付乙方聘用建造师证书费;2021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新邑航公司提出离职。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公布建办市(2018)57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2019年4月29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发布湘建建函(2019)23号文件“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知”。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与被告新邑航公司芷江分公司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5.1被告按每年人民币26000元整支付乙方聘用建造师证书费,但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就向被告新邑航公司提出离职解除协议关系。而原告签订合同未满一年,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6000元聘用证书费。 同时根据《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1.1原告***房建和市政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证书注册被告公司;1.2本岗位实行不坐班工作制、原告不参加被告企业考勤、不参与被告的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约定,原告将建造师资格证注册在被告公司属于双方约定将建造师资格挂靠在被告公司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发布湘建建函(2019)23号文件“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知”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关于挂靠资格证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故对原告请求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