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145号
原告: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小区A11栋101。
经营者:周发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璇,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复兴社区浏东公路侧农副产品大市场B区1栋1单元301房。
法定代表人:彭润杰。
被告: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爱莲湖社区梨树山路1号神憩乾隆6#栋302房。
法人代表:袁黎燕。
原告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财产保全费821.67元,合计1723.67元,由原告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卜 俊 勇
法官助理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蒋轶凡
书 记 员 蒋 轶 凡 (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