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鼎沛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59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沛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材大市场冷3栋309。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被执行人: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爱莲湖社区梨树山路1号神憩乾珑6#栋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C0PU3B)。
法定代表人:袁黎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杨洋,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6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99711元,违约金48952元(以欠款1997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2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4元(以1997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1年8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止),执行费3762元,合计2530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罗杨洋的银行存款2530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罗杨洋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