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924号
原告: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小区A1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GR332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街道***社区梨树山路1号神憩乾珑6#栋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C0PU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复兴社区浏东公路侧农副产品大市场B区1栋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F387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润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74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560.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