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民终16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3)湘0121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